曹開

曹開(1929-1997),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16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師範學校學生,其經曹乙集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為候補盟員,並介紹黃榮雄參加,復受同黨江森榮等指示,研究關於協助匪軍登陸之第五項任務,及閱讀《綜合》等刊物。1949年12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12月27日刑期結束,12月28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其與黃君及李君鄧3人於偵查中之自白,惟其等於審判中均否認被訴事實,且據判決書所載,其與黃君僅為該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候補盟員,尚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等屬正式盟員,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師範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67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新生訓導處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