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榮雄

黃榮雄(1926-1985),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16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曹開介紹,提出自傳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為候補盟員,復經李獻文指示研究關於協助匪軍登陸,解放臺灣之第五項任務,並曾閱讀反動書籍《綜合》、《資本論》。1949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12月2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其與曹君及李君3人於偵查中之自白,惟其等於審判中均否認被訴事實,且據判決書所載其與曹君均僅充該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後補盟員,是否屬正式盟員,尚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67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