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定

李奕定(1924-),廣東潮安人。 依(39)安澄字第16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師範學校教員,其在大同大學畢業後,與同學薛國屏等5人組織烏托邦讀書會,該會為民盟外圍組織。來臺後任臺中師範教員,仍在校活動,組織自由主義同盟,參加該校音專歌謠會,作不滿政府之演講。1949年12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12月27日刑期結束。1960年1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其與曹君、黃君等3人於偵查中之自白,惟其等於審判中均否認被訴事實,且據判決書所載曹君及黃君僅充該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候補盟員,是否屬正式盟員,尚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師範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67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