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介石
- 黃介石 男 1927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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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介石(1927-1951),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9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縣鹿港鎮第三國民學校教員,其在臺中市參加叛亂組織,受陳福添領導,成立臺中師範支部,充任負責人,從事學運活動,並吸收曹乙集加入。1950年9月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1月1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39)安潔字第29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縣鹿港鎮第三國民學校教員,其在臺中市參加叛亂組織,受陳福添領導,成立臺中師範支部,充任負責人,從事學運活動,並吸收曹乙集加入。1950年9月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1月1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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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縣鹿港鎮第三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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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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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