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煥章
- 呂煥章 男 1924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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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呂煥章(1924-1950),男,臺中市人,臺灣省立臺中師範學校畢業。1950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無業,年27歲,後遭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呂煥章的父親呂嶽是員林合作金庫副理。日治時期呂煥章被徵入陸軍學導隊即牛鼻部隊訓練三個月至戰爭結束,1947年2月臺中師範本科畢業,1947年5月至臺中縣立霧峰初級中學任教一學期,1948年1月底離職轉任臺中縣立北斗初級中學教員,至1949年4月。又曾擔任其母校臺中師範特教班山地專修班講師。
根據官方資料,1947年9月間呂煥章由李舜雨吸收加入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初任臺中師範支部書記,1948年4月任南區委員,1949年8月底擔任臺中武裝工作委員會委員等職,先後吸收臺中師範的林如松、黃介石、林金塗、吳江海;北斗的李繼仁、簡慶雲等人。因部分成員身分暴露,奉令組織地下武裝部隊,於1949年8月間進入鴨山建立基地。1949年11月30日下午1時,與廖文珍、張建三等人化裝旅客,持槍搶劫臺中通往日月潭公路車上旅客金錢財物,呂持卡賓槍、張建三等2人帶短槍,劫去新臺幣2,670元,及手錶2個、鋼筆、打火機、太陽鏡、戒指、金鍊(共重約5錢)等物。由於眼鏡及大部分現款均被廖文珍取去,因此11月底呂煥章將之逐出。
1950年3月24日呂煥章在家門口被捕。7月27日由國防部保密局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7日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作成(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1月4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954號令核定。11月7日上午6時發交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11月11日其父申請領回屍體埋葬故鄉。因無財產可以沒收,奉國防部1952年2月22日(41)防際字第244號代電核准免予執行。
1999年8月31日其弟呂曉村等6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2月15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臨時董事會議決議不予補償。主要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呂煥章、共同被告施部生及在逃之李漢堂3人,基於犯意之連絡,分別於白毛山、竹子坑等地建立地下武裝大隊,並分任隊長。呂煥章復發動與同案被告張建三等化裝旅客,出槍劫取臺中通往日月潭公路車上旅客金錢財物,並令司機下車後將車開走至白毛山及石岡另闢基地。事實業據呂君及共同被告施部生等人一致供認不諱,並就白毛山、竹子坑等當場緝獲呂君等十餘人及大批槍彈等物,列載《白毛山竹子坑兩地鹵獲潛匪武器清冊》扣案並予裁判沒收,並有臺中市及臺中縣警察局、臺灣省公路局臺中段等處查覆資料為憑,故應認呂君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為確有實據。爰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不予補償。但呂曉村等人不服此決議,於2002年3月7日提出訴願書,並於5月13日致函行政院秘書長,補述訴願理由。經補償基金會第二屆第十四次訴願先行審查委員會、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臨時董事會決議,補償基金之原決定並無違法或不當,2002年7月31日呈請行政院秘書長予以駁回。9月11日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依訴願法第79條第一項作成決定書:訴願駁回。曾以健康名譽受損等受難事實獲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補償。未見促轉會撤銷罪刑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二、呂煥章(1924–1950),男,臺中市人,教員。
日本戰敗投降後,1945年8月楊逵在臺中瓦窰寮成立新生活促進隊,呂與賴瓊煙及施部生等7人為主要成員,負責清掃市街的垃圾。1947年呂煥章自臺中師範學校畢業。
1947年二二八事件時期,3月4日鍾逸人在干城營區成立二七部隊。3月5日呂煥章帶領中師隊向古瑞雲報到,3月12日隨二七部隊退守埔里,同日整編第二十一師一四六旅四三六團抵達臺中。3月14日與何集淮、蔡伯壎及十餘名學生由謝雪紅及楊克煌帶領共乘一輛大巴士進霧社進行宣撫工作,傍晚古瑞雲指揮何集淮帶領的中商隊與呂煥章帶領的中師隊佔領埔里區公所。同日四三六團分由臺中、嘉義展開「肅清奸黨」的任務,以一個加強連向日月潭發電廠挺進,3月15日四三六團二營抵達日月潭,同日晚古瑞雲指揮中師隊與中商隊夜襲日月潭發電廠守軍,俘獲7、8名俘虜及一批武器。3月16日國軍進至烏牛欄吊橋,與二七部隊槍戰。因彈藥即將告罄,二七部隊隨即自埔里撤離。3月28日憲兵第四團將呂煥章列為臺中地區三二事件的重要人犯。
1947年9月經李舜雨吸收加入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組織,擔任市委職務,負責吸收及領導左傾青年及學生參加組織。因部份成員身份暴露,無法在市區立足。中部負責人洪幼樵等計劃成立臺中武裝工委會,呂煥章則擔任委員。洪幼樵並設立臺灣人民解放軍臺中區支部,下轄三個大隊,呂與施部生、李漢堂分任大隊長。1948年5月呂煥章與張志忠、李漢堂、洪麟兒在竹山洽商籌組武裝組織,呂擔任中部武裝委員會委員。1949年2月再擔任由洪幼樵策劃成立的臺中地區工委會南區工委負責人,8月率領張建三等數人進鴨潭山探勘基地。
1950年3月24日在臺中市遭保密局人員逮捕,呂供出組織基地,並供出白毛山及竹子坑兩處武裝基地之詳細地形道路,以及組織人員與武器收藏情形。9月7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呂煥章死刑。11月7日呂煥章及施部生等9人在臺北市馬場町刑場被槍決。
2004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99次董事會決議,呂煥章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羈押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24年3月經法務部公告平復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三、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居住於臺中市中區,就讀當時臺中師範。因曾任人民大隊中師隊長,遭國府軍通緝,遂逃亡3年。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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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通緝逃亡;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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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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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