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敏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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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敏遜(1933-1956),男,化名為陳文達,臺中市人,臺灣省立臺中農業職業學校肄業。1954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為傭工,年23歲,初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後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根據官方資料,呂敏遜於1949年底因在校與同學打架,受學校當局記過處分,被其父呂萬直斥責而逃家。1950年1月4日由其兄呂國昭及呂煥章帶至臺中縣石岡鄉黃士性家加入共黨組織,數日後轉入白毛山武裝基地,擔任搭蓋草寮、燒飯等工作,又隨嚴勝河赴石岡鄉另闢基地。3月28日黃士性被捕,便離開石岡開始逃亡。隨其兄避居潭子鄉一帶傭工為生,先在劉後村家做工2天,劉又介紹到彭貳家做工,後至劉興城家幫忙。1951年3月至1953年6月間曾因病離開,1954年2月間又回來,經臺中縣警察局運用線民白成枝偵悉其匿住臺中縣潭子鄉劉興城家,3月26日將之查獲解辦。 1954年10月12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移送軍法處審理。1954年12月6日經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晉傳棟起訴。1955年4月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審判長范明,審判官殷敬文、王名馴作成(43)審三字第155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呂敏遜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10年。後保安司令部判決報奉國防部覆核,1955年8月9日蔣介石批示呂敏遜一名罪行甚重,應發還嚴為複審,8月19日國防部 (44)理琦字第2128號令發還複審更判。儘管呂敏遜在軍法處審訊時推翻先前在臺中縣警局偵訊筆錄內容:參加共黨組織、到武裝基地及嚴勝河指控,也沒有看過黨員手冊,說明會如此說是在刑求下被迫亂講的。其兄呂國昭被羈押時的報告中亦言明其弟呂敏遜未曾到過白毛山,更沒參加共黨的任何組織。因他未滿18歲,共黨組織規則明確說未滿18歲者不能參加任何組織,但都未獲採納。9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更審,由審判長范明、審判官王名馴、殷敬文作(44)審復字第37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5年12月17日蔣介石批示:如擬。1955年12月26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3142號令核定。1956年1月7日下午2時發交臺北憲兵隊綁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沒收財產部分,因無財產,保安司令部1956年7月13日(45)安元字第3498號呈請免執行,奉國防部部長核定,7月23日國防部(45)典兵字第1216號令保安司令部應予照辦。 1999年7月19日呂敏遜之弟呂敏達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6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呂敏遜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呂君偵訊時自白及另案被告嚴勝河、施部生等之供述為據,惟呂君於偵審中均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參加組織、擔任搭寮、燒飯、墾山工作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3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參加叛亂之組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起訴、未具體求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