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敏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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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敏遜(1933-1956),臺灣臺中人。 依(44)審復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由其兄呂國昭及呂煥章帶入匪黨組織,後轉入白毛山武裝基地,擔任搭蓋草寮、燒飯等工作,又隨嚴勝河赴石岡鄉另闢基地等情。1954年3月2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1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警訊時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嚴勝河、施部生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參加組織、擔任搭寮、燒飯、墾山工作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3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