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興城

劉興城(1922-),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雇用呂敏遜為傭工,在獲悉呂敏遜、呂國昭兄弟均為逃亡匪徒後,仍收留呂敏遜在其家工作。1954年3月2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訴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部分無罪,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4年3月25日刑期結束,3月26日開釋。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藏匿叛徒呂敏遜,係依其在偵查中供述僱用呂敏遜工作及共同被告呂國昭、呂敏遜於偵查中供述相符為據,審理中3人如何供述,原判決均未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55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被訴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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