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後村
- 劉後村 男 1920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後村(1920-1998),臺灣臺中人。
依(43)安律字第4961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因涉有接受呂國昭反動言論宣傳及藏匿叛徒等嫌疑,經臺中縣警察局拘捕。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7月經第8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因涉匪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後裁決不付軍法審判等情。則其於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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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961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未滿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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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