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後村

劉後村(1920-1998),臺灣臺中人。 依(43)安律字第4961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因涉有接受呂國昭反動言論宣傳及藏匿叛徒等嫌疑,經臺中縣警察局拘捕。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7月經第8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劉後村因涉匪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後裁決不付軍法審判等情,則劉君於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961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未滿1月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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