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勝河
- 嚴勝河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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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嚴勝河,1928年生,男,新竹新埔人,國民學校畢業。1950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無業,年23歲,初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後遭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1975年獲減刑至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嚴勝河於15歲時曾受召赴日本廣島海軍造船廠充當工員,1946年3月返臺業商。與施部生為姨表兄弟。
根據官方資料,1949年10月由江榮顯介紹加入共黨,受江領導,後由呂煥章領導。1950年1月20日黃士性將之帶入白毛山基地,受呂煥章指揮,人員有林如松、吳江海、張建三、吳昭榮、江瑞堂、呂敏遜、林文彬及嚴勝河,計8名。基地配有卡賓槍1支、日造十四年式手槍2支、手榴彈2枚。後因白毛山只有草屋一幢,無法容納,1950年2月底呂煥章派嚴勝河率江瑞堂、林文彬、呂敏遜3人轉入石岡基地駐紮,因基地初創,尚未開墾,生活費用由呂供給,月約400萬元舊臺幣,黃士性曾接濟些許。石岡基地由嚴負責管理,惟未配武器,江、林、呂3人係候補黨員,每週開會一次討論各種問題。
1950年3月28日嚴勝河帶黃士樓至白毛山基地挖樹薯,在基地宿夜,不料隔天,3月29日政府圍捕基地,與張建三、林如松、尤昭榮、黃士樓等人在白毛山被捕。7月27日由國防部保密局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7日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作成(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但國防部呈總統府核定時,奉總統蔣介石10月30日聯芬字第390299號代電指示,將嚴勝河1名改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11月4日經(39)勁助字第954號代電核定。1951年1月21日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1954年10月22日再轉臺灣軍人監獄。1956年1月17日因江瑞堂覆審案,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曾向軍人監獄借提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接受調查偵訊,3月28日解還軍人監獄。1963年5月5日入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1972年4月25日入綠島感訓監獄。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4)諫減字第四十一號裁定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因已服刑25年又3個月16天,故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據嚴勝河向補償基金會所提申請書中的陳述,其根本不知什麼是共產主義、誰是共產黨人,是受朋友的欺騙,在不知情狀況下被引入竹子坑種地瓜。在山上期間,每天除幫忙種地瓜外,並未參加任何非法的政治活動。
2000年2月29日嚴勝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嚴勝河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嚴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許溪河等人之互證為據,惟原判決對於該組織之性質及目的為何,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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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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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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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