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嘉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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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嘉憲(1931-1950),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社鄉新社村國民兵隊附,其由黃士性吸收加入匪黨,黃士性並介紹購買土地,作為建立武裝巢穴,其則往來於武裝基地,聯絡溝通消息,並以其職務在新社鄉公所辦公之機會,盜取該鄉預印之空白國民身分證換發證明書10張,作為山上之匪黨掩護身份之用。1950年3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1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彭沐興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所指加入組織、聯絡溝通消息、盜取空白國民身分證換發證明書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新社村國民兵隊附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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