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嘉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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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嘉憲(1931-1950),男,臺中石岡人,臺中縣立豐原初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1950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任新社鄉新社村國民兵隊附,年20歲,初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後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根據官方資料,劉於1949年12月擔任新社村國民兵隊附。1949年12月由黃士性介紹加入共黨,與黃士性、傅鍾韓同組,受黃領導,曾受黃命令,負責連絡傳遞石岡山武裝基地及白毛山武裝基地兩地信息,並盜取新社鄉公所國民身分證換發證明書10份,供基地人員填寫使用。 1950年3月28日夜劉嘉憲到石岡基地,準備告知基地負責人嚴勝河說政府部隊到新社鄉將黃士性抓走,要他們提防。不料到時,尚未見到嚴勝河,即被埋伏該基地附近的情治人員逮捕。 1950年7月27日由國防部保密局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辦,9月7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做成(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原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後經國防部呈總統府覆核,10月30日聯芬字第390299號代電,總統蔣介石將之改處死刑,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1月4 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954號令核定。11月7日上午6時由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因劉嘉憲家除木屋一棟及日用家具外,亦無他物,其兄劉嘉武被另案拘辦,餘有母、兄、弟、妹等10人,所以國防部1952年2月22日(41)防際字第0244號代電准予將其財產發還家屬,充作生活費。 據其弟劉嘉典申請補償時的陳述書描述,其四哥劉嘉憲被押期間,其兄劉嘉正曾前往臺北市青島東路軍法處面會,劉嘉憲伸出遭刑求的雙手,上面指甲根部佈滿被鐵釘釘紮的新傷口,兩人淚流相對,當下其兄亦不知如何安撫其悲慘遭遇。 2000年2月14日其兄弟姐妹劉嘉典等7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2月2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劉嘉憲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劉君之自白、共同被告彭沐興之供述為據,惟所指加入組織、聯絡溝通消息、盜取空白國民身分證換發證明書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新社村國民兵隊附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