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鍾韓

  • 傅鍾韓 1928年出生 福建省 仙遊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臺北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傅鍾韓,化名周立民,男,1928年生,福建仙游人,國立廈門大學三年級肄業。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任大南國民學校教員,年23歲,後遭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根據官方資料,傅鍾韓於1948年12月來臺,1949年2月到臺中縣新社鄉的臺中縣立新社初級農業職業學校擔任代用教員,一學期後轉往大南國校任教。經劉嘉武吸收參加共黨組織。 1950年4月14日在大南國校宿舍被捕。7月27日由國防部保密局解辦,9月7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做成(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11月4 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954號令核定。11月21日移送臺灣臺北監獄寄禁執行。1965年4月13日刑期結束,至4月17日才開釋。 傅鍾韓出獄後為了糊口,先後擔任藥品推銷員、補習班職員、工場小工、餐廳清潔工等工作,但常因警察前往工作場所調查而被辭退,或因體力不支而自動辭退。 1988年回中國探親,之後即滯留中國。1999年9月9日傅鍾韓自中國來函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傅鍾韓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自白及共同被告賴水池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於傅君參加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並未詳加查證敘明,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縣東勢區新社鄉大南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綠島本部新生訓導處執行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