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鍾韓

傅鍾韓(1928-),福建仙遊人。 依(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南國民學校教員,其經劉嘉武吸引參加匪黨組織。1950年4月1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4月13日刑期結束,4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賴水池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於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縣東勢區新社鄉大南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綠島本部新生訓導處執行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