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水池

  • 賴水池 1929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賴水池(1929-1976),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雜貨商,其經李金木、陳俊業吸引參加臺灣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組織。1950年4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4月7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尤昭榮等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原判決對指稱其加入「臺灣工作委員會」與其於審判中之自白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之證據不符,且原判決對於組織之性質、目的及內容亦未詳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雜貨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新生訓導處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