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水池
- 賴水池 男 1929年出生 1976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賴水池(1929-1976),男,臺中市人,臺灣省立臺中商業職業學校畢業。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業雜貨商,年22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根據官方資料,賴1948年7月臺中商校畢業後,任臺灣人壽保險公司會計室助理員,1949年2月辭職回臺中幫人看店。1949年10月經陳俊業介紹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受陳俊業領導,其在自傳中曾寫道:「我對共黨並不了解,陳俊業說現在參加為官為商都好,並說中共即將來臺。」
1950年4月8日遭國防部保密局人員羈押。7月27日解送偵辦,9月7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作成(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11月4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954號令核定,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後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
執行期間在1953年7月,被指控與陳澄銓等人組織「綠島自求解放委員會」,爭取獄中受刑人擴大組織,培育積極分子,配合共黨攻臺時製造暴動解放綠島。1954年7月30日由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移送偵辦,但因犯罪事實缺乏其他積極證據,認為不能證明,1955年2月16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邢炎秋、王名馴作成(43)審復字第七十九號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293條第一項、《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判決無罪,仍照原判罪刑執行在案。1955年3月12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749號令核定。1965年4月7日刑期結束。
出獄後,賴水池因長年身心受創與生活困苦,婚後不久即染病,不幸於1976年1月死亡,留下一個未滿8歲的稚子,幸賴其妻含辛茹苦,靠勞力傭工賺錢來撫養遺孤。
1999年4月28日廖水池妻賴廖惜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賴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賴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尤昭榮等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原判決事實指稱賴君加入「臺灣工作委員會」與其於審判中自白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之證據不符,且原判決對於組織之性質、目的、內容亦未詳予查證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