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貞松
- 劉貞松 男 1930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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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貞松,1930年生,男,臺中市人,臺中商業職業學校高級部畢業。1950年4月11日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21歲。
1949年7月畢業於臺中省立商業職業學校,同年9月任臺北縣稅捐稽征處文山分處辦事員,1950年3月辭職。
根據官方資料,1949年3月與同學王為清、張振騰同時受商業學校事務員陳俊堂介紹,加入共黨組織,成立支部,由陳俊業領導。曾介紹臺中醫院護士石實實入黨,交由陳俊業領導。陳俊業上山躲藏後,曾叫賴水池來聯絡,但因與王為清、張振騰在臺北行政專校讀書,遂未找到。曾看過《光明報》等。
1950年4月11日晚間在家中遭國防部保密局便衣人員逮捕,四個多月行踪不明,8月5日由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其母劉林金容曾於8月26日呈請保安司令部查明其子下落。10月5日經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以《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
沒收財產部分,經保安司令部飭據臺中市政府查明無財產,呈請國防部免予沒收,1952年3月26日奉國防部核准免予執行。
判決確定後,1951年1月15日移臺北軍人監獄執行,後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72年4月25日入綠島感訓監獄。1984年1月19日奉國防部令核准假釋,交付保護管束,1月12日假釋出獄,共被監禁33年10個月。1987年7月11日奉令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7月14日予以復權。
被捕那年,未婚妻懷孕,因被捕入獄,婚結不成,妻女二人嚐盡辛酸,後迫於生活,未婚妻出家,女兒只念小學即出外做工維生。
1999年5月14日劉貞松本人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劉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王為清等之供述為據,惟「商校支部」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及散發之傳單內容?原判決均詳予查證敘明,縱認其有散發傳單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劉貞松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1949年7月畢業於臺中省立商業職業學校,同年9月任臺北縣稅捐稽征處文山分處辦事員,1950年3月辭職。
根據官方資料,1949年3月與同學王為清、張振騰同時受商業學校事務員陳俊堂介紹,加入共黨組織,成立支部,由陳俊業領導。曾介紹臺中醫院護士石實實入黨,交由陳俊業領導。陳俊業上山躲藏後,曾叫賴水池來聯絡,但因與王為清、張振騰在臺北行政專校讀書,遂未找到。曾看過《光明報》等。
1950年4月11日晚間在家中遭國防部保密局便衣人員逮捕,四個多月行踪不明,8月5日由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其母劉林金容曾於8月26日呈請保安司令部查明其子下落。10月5日經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以《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
沒收財產部分,經保安司令部飭據臺中市政府查明無財產,呈請國防部免予沒收,1952年3月26日奉國防部核准免予執行。
判決確定後,1951年1月15日移臺北軍人監獄執行,後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72年4月25日入綠島感訓監獄。1984年1月19日奉國防部令核准假釋,交付保護管束,1月12日假釋出獄,共被監禁33年10個月。1987年7月11日奉令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7月14日予以復權。
被捕那年,未婚妻懷孕,因被捕入獄,婚結不成,妻女二人嚐盡辛酸,後迫於生活,未婚妻出家,女兒只念小學即出外做工維生。
1999年5月14日劉貞松本人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劉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王為清等之供述為據,惟「商校支部」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及散發之傳單內容?原判決均詳予查證敘明,縱認其有散發傳單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劉貞松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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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84年假釋,執行有期徒刑3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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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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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