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為清

  • 王為清 1931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為清,1931年生,男,臺中市人。臺灣省立臺中商業職業學校畢業後考取合作金庫銀行員,被捕時為彰化合作金庫行員,時年20歲。1950年因劉貞松、陳俊業而涉入臺中支部張伯哲案。劉貞松是其臺中商業學校的朋友,並因劉貞松介紹而認識當時在學校當舍監的陳俊業。根據王為清的口述訪問,他並不清楚陳俊業的來歷。直到有人拿口供給他看,才知道陳俊業涉案。也因為臺中商業學校的學弟說認識王為清和劉貞松,所以變成他們是支部負責人。當時辦案人為得到高額獎金而擴大案件範圍,使得臺中商業學校前後學長學弟遭到牽連甚廣。王為清因劉貞松與陳俊業之故,而涉及臺中支部張伯哲案,1950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4號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共執行徒刑32年又10個月。 在判決書中指出他因為得到結核性腦炎而住院,但這是軍方用腦膜炎病名掩飾虐待犯人的事實。事實上在1955年,當時受刑人不滿獄中伙食粗造與牢房之擁擠,因而向獄方表達抗議,表示不要再走,要坐著抗議。當時他排在最前面之故,是以一瞬間獄卒就拖住他的腳,將他重摔在地,且拖行有五十公尺之遠,使其頭部受到嚴重撞擊,並在拖行中失去意識。醒來時他人已在基隆醫院。這才是他因「結核性腦炎住院」真正的原因。 出獄後經營租書店與從事翻譯工作。因為莫名而來的白色恐怖冤獄,使得他半生在牢獄中度過,自由被剝奪,失卻一般人享有的生活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談及因此冤獄而無法孝順母親終老,甚至於激動落淚,是他一生最大的遺憾。 王為清於1999年6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瑤崇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合作金庫彰化支庫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2年10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