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為清
- 王為清 男 1931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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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為清,1931年生,男,臺中市人。臺灣省立臺中商業職業學校畢業後考取合作金庫銀行員,被捕時為彰化合作金庫行員,時年20歲。1950年因劉貞松、陳俊業而涉入臺中支部張伯哲案。劉貞松是其臺中商業學校的朋友,並因劉貞松介紹而認識當時在學校當舍監的陳俊業。根據王為清的口述訪問,他並不清楚陳俊業的來歷。直到有人拿口供給他看,才知道陳俊業涉案。也因為臺中商業學校的學弟說認識王為清和劉貞松,所以變成他們是支部負責人。當時辦案人為得到高額獎金而擴大案件範圍,使得臺中商業學校前後學長學弟遭到牽連甚廣。王為清因劉貞松與陳俊業之故,而涉及臺中支部張伯哲案,1950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4號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共執行徒刑32年又10個月。
在判決書中指出他因為得到結核性腦炎而住院,但這是軍方用腦膜炎病名掩飾虐待犯人的事實。事實上在1955年,當時受刑人不滿獄中伙食粗造與牢房之擁擠,因而向獄方表達抗議,表示不要再走,要坐著抗議。當時他排在最前面之故,是以一瞬間獄卒就拖住他的腳,將他重摔在地,且拖行有五十公尺之遠,使其頭部受到嚴重撞擊,並在拖行中失去意識。醒來時他人已在基隆醫院。這才是他因「結核性腦炎住院」真正的原因。
出獄後經營租書店與從事翻譯工作。因為莫名而來的白色恐怖冤獄,使得他半生在牢獄中度過,自由被剝奪,失卻一般人享有的生活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談及因此冤獄而無法孝順母親終老,甚至於激動落淚,是他一生最大的遺憾。
王為清於1999年6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337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為清(1931-),臺灣臺中人。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合作金庫彰化支庫助理員,王為清係臺中省立商業職業學校畢業,經該校教員陳俊業吸收,與湯懋修等人合組商校支部,並任該支部負責人等情。1950年4月1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嗣經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3年2月10日開釋。03378申請案於1999年6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0月20日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為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與共同被告楊懋修等人之共述為據,為依判決所載,王君僅吸收楊懋修等人加入組織,尚難以確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瑤崇
本案為0337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為清(1931-),臺灣臺中人。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合作金庫彰化支庫助理員,王為清係臺中省立商業職業學校畢業,經該校教員陳俊業吸收,與湯懋修等人合組商校支部,並任該支部負責人等情。1950年4月1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嗣經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3年2月10日開釋。03378申請案於1999年6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0月20日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為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與共同被告楊懋修等人之共述為據,為依判決所載,王君僅吸收楊懋修等人加入組織,尚難以確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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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合作金庫彰化支庫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經減刑於1983年開釋,執行有期徒刑3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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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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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