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鴻池
- 盧鴻池 男 1930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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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盧鴻池(1930-),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潔字第429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稅務員,其肄業臺中商業職校時,結識匪徒王為清,經王君介紹入朱毛匪幫「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王君聯絡並密謀擴展組織。1951年5月2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5月19日刑期結束,5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供述經王為清介紹參加匪「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王君聯絡並密謀擴展組織等情。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且原判決對該「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此外判決所指《屠格涅夫處女地》一書,亦無法證明與參加叛亂組織有所關聯,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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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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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