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鴻池

盧鴻池(1930-),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潔字第429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稅務員,其肄業臺中商業職校時,結識匪徒王為清,經王君介紹入朱毛匪幫「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王君聯絡並密謀擴展組織。1951年5月2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5月19日刑期結束,5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供述經王為清介紹參加匪「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王君聯絡並密謀擴展組織等情。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且原判決對該「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此外判決所指《屠格涅夫處女地》一書,亦無法證明與參加叛亂組織有所關聯,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稅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298號(43)審三字第005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綠島本部新生訓導處執行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