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慶清

吳慶清(1928-1981),臺灣南投人。 依(40)安潔字第429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鄉公所職員,其曾借與盧鴻池閱讀屠格涅夫《處女地》書籍。1951年6月2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化。1952年9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持有反動書籍屠格涅夫《處女地》,思想左傾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名間鄉公所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29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