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仁守

  • 林仁守 1930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仁守(1930-1971),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潔字第429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臺中商業職校讀書時,受王為清以「加入組織可獲升學就業機會」之甘言誘感,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並與王君、簡振山及盧鴻池等同編為一小組,之後因患肺病在家休養,不能工作,遂與王君中止聯絡。1951年4月2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4月24日刑期結束,4月2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29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