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仁守
- 林仁守 男 1930年出生 1971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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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仁守(1930-1971),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潔字第429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臺中商業職校讀書時,受王為清以「加入組織可獲升學就業機會」之甘言誘感,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並與王君、簡振山及盧鴻池等同編為一小組,之後因患肺病在家休養,不能工作,遂與王君中止聯絡。1951年4月2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4月24日刑期結束,4月2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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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29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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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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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