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懋修
- 湯懋修 男 1929年出生 199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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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湯懋修(1929-1990),男,臺中縣人,臺中商業學校高三肄業。1950年3月21日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21歲。
據官方資料,1948年6月結識臺中商業學校同學江泰勇。1949年7月經江泰勇介紹,與許學進同時參加共黨組織,由江領導。曾看過《觀察》等雜誌,並聽江泰勇講述《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新聞時事等內容。江並要湯懋修在學校交朋友,俾便將來發展黨員,但他並未做到。1949年9月退學後,每隔1個月會來學校1次,與湯懋修、許進學連絡,後來見面次數漸漸減少,1950年春學校寒假時是最後一次見面。
1950年3月21日遭到國防部保密局逮捕,8月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5日經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於(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2月5日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代電核定。
1951年3月7日移送臺北軍人監獄執行,5月17日移送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五中隊。扣除羈押8個月14天,刑期應於1962年3月20日期滿。1962年2月24日奉國防部(51)鏡榮字第321號令核准結訓,3月22日開釋離處。
出獄後,忍受著旁人異樣眼光、家人的不諒解,且返鄉後即被轄區東勢分局建卡列管。
1999年4月19日其妻湯張秋英及子女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指學生湯懋修受教員陳俊業之誘騙合組匪黨商校支部,該支部之性質、目的及組織型態均不明確,且無具體之證據證明其為叛亂組織,復無積極之叛亂計畫與作為,應認湯君參加叛亂之組織為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據官方資料,1948年6月結識臺中商業學校同學江泰勇。1949年7月經江泰勇介紹,與許學進同時參加共黨組織,由江領導。曾看過《觀察》等雜誌,並聽江泰勇講述《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新聞時事等內容。江並要湯懋修在學校交朋友,俾便將來發展黨員,但他並未做到。1949年9月退學後,每隔1個月會來學校1次,與湯懋修、許進學連絡,後來見面次數漸漸減少,1950年春學校寒假時是最後一次見面。
1950年3月21日遭到國防部保密局逮捕,8月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5日經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於(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2月5日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代電核定。
1951年3月7日移送臺北軍人監獄執行,5月17日移送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五中隊。扣除羈押8個月14天,刑期應於1962年3月20日期滿。1962年2月24日奉國防部(51)鏡榮字第321號令核准結訓,3月22日開釋離處。
出獄後,忍受著旁人異樣眼光、家人的不諒解,且返鄉後即被轄區東勢分局建卡列管。
1999年4月19日其妻湯張秋英及子女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指學生湯懋修受教員陳俊業之誘騙合組匪黨商校支部,該支部之性質、目的及組織型態均不明確,且無具體之證據證明其為叛亂組織,復無積極之叛亂計畫與作為,應認湯君參加叛亂之組織為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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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商業職業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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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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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