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振騰
- 張振騰 男 1929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65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振騰(1929-),臺灣臺中人。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地方行政專科學校學生,張振騰經臺中省立商業職校教員陳俊業吸收加入匪黨,與該校學生許學進、湯懋修合組商校支部,擔任聯絡工作。1950年4月1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4月12日刑滿開釋。03657申請案於1999年7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0月6日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振騰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張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劉貞松等之供述為據,惟該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 原判決並未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張振騰,1929年生,男,臺中人。1950年被捕時22歲。父親是知名的漢詩詩人張達修。1949年臺中商業學校畢業,隨即考入行政專科學校(中興大學前身,現改為臺北大學)。 1950年因涉及「臺中支部張伯哲案」而被捕。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的紀錄,張伯哲於1940年在廣東韓山師範學校就讀時加入共產黨,1947年1月來臺發展組織。1948年9月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劉志敬(即洪幼樵)指示張伯哲與李喬松在臺中組織支部,1949年2月臺中市工委會成立。委員會下轄國民學校教員支部、臺中商業職業學校支部、臺中第一中學等支部。張振騰就讀臺中商業學校時,1949年3月受職員陳俊業吸收加入組織。 1950年4月12日下午,在行政專校上課時,校工來教室叫張振騰到校長室去,在校長面前被兩名便衣警總人員帶走。依判決書所載,他是在學校時參加臺灣省工委會臺中支部下的讀書會,惟查尚無積極活動行為,被以「參加叛亂組織」論罪,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與他同案者計63人,有老師、學生、公務員、護士、商人、工人等,成員複雜,且大多互不相識。其中被判死刑7人,無期徒刑12人,12年徒刑30人,5年刑期13人,只有林祚庭一人無罪開釋。 他在回憶錄中提到被捕審訊期間目睹難友被刑求後奄奄一息的慘狀,以及與法官的對話:「被叫去偵訊時的法官叫莊西,是廈門人,他說我參加的讀書會就是共匪的外圍組織,我說:「那是學校老師叫我們去參加的!」莊說:「叫你們去參加的老師就是共產黨。」我說:「我不知道啊!」他說:「你不知道,所以我現在告訴你啊!」他認為其實「讀書會」是國民黨為了要一網打盡臺灣的菁英所設的陷阱,根本不是「共匪的外圍組織」。 判刑後由軍法處移監至新店軍人監獄執行,兩個月後再轉移至軍法處西邊的軍人監獄。1951年5月15日移送綠島,直到刑期屆滿釋放。其間,1955年2月,其父母曾赴綠島探視。1956年11月申請釋放,但未獲准。1960年4月,因肋膜炎至臺東保外就醫,其父攜全家前往探視。在綠島服刑近11年,其父日夜思念在孤島上的愛子,除頻頻寫家書寄予綠島外,為了抒發心中隱痛,也寫下不少漢詩悲歌,留有「相對燈前揮涕淚,天涯猶有未歸兒」詩句。1962年3月刑期雖然已屆,但直到4月13日才開釋返家,共關了12年又1個月。 據其回憶錄,出獄後,積極地找工作以貼補家計,無奈每次找到工作,沒幾天就有警察來詢問,次日就因有案底而被解雇。之後與綠島受難同學合夥,成立「企慕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先在嘉義購地建廠,1967年遷至臺中,是家以生產濃硫酸為主的重化學工業廠商,公司也僱用一些政治難友,解決他們出獄後的就業問題。但警察、情治人員仍不時到廠「關心」,直到解嚴後才慢慢改善。但隨著股東們漸到古稀之年,而年輕一輩又無興趣接棒,2004年決定解散,公司共經營40年。退休後定居臺中市。 1999年張振騰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經第2屆第11次董事會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其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張振騰,1929年生,男,臺中人。1950年被捕時22歲。父親是知名的漢詩詩人張達修。1949年臺中商業學校畢業,隨即考入行政專科學校(中興大學前身,現改為臺北大學)。 1950年因涉及「臺中支部張伯哲案」而被捕。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的紀錄,張伯哲於1940年在廣東韓山師範學校就讀時加入共產黨,1947年1月來臺發展組織。1948年9月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劉志敬(即洪幼樵)指示張伯哲與李喬松在臺中組織支部,1949年2月臺中市工委會成立。委員會下轄國民學校教員支部、臺中商業職業學校支部、臺中第一中學等支部。張振騰就讀臺中商業學校時,1949年3月受職員陳俊業吸收加入組織。 1950年4月12日下午,在行政專校上課時,校工來教室叫張振騰到校長室去,在校長面前被兩名便衣警總人員帶走。依判決書所載,他是在學校時參加臺灣省工委會臺中支部下的讀書會,惟查尚無積極活動行為,被以「參加叛亂組織」論罪,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與他同案者計63人,有老師、學生、公務員、護士、商人、工人等,成員複雜,且大多互不相識。其中被判死刑7人,無期徒刑12人,12年徒刑30人,5年刑期13人,只有林祚庭一人無罪開釋。 他在回憶錄中提到被捕審訊期間目睹難友被刑求後奄奄一息的慘狀,以及與法官的對話:「被叫去偵訊時的法官叫莊西,是廈門人,他說我參加的讀書會就是共匪的外圍組織,我說:「那是學校老師叫我們去參加的!」莊說:「叫你們去參加的老師就是共產黨。」我說:「我不知道啊!」他說:「你不知道,所以我現在告訴你啊!」他認為其實「讀書會」是國民黨為了要一網打盡臺灣的菁英所設的陷阱,根本不是「共匪的外圍組織」。 判刑後由軍法處移監至新店軍人監獄執行,兩個月後再轉移至軍法處西邊的軍人監獄。1951年5月15日移送綠島,直到刑期屆滿釋放。其間,1955年2月,其父母曾赴綠島探視。1956年11月申請釋放,但未獲准。1960年4月,因肋膜炎至臺東保外就醫,其父攜全家前往探視。在綠島服刑近11年,其父日夜思念在孤島上的愛子,除頻頻寫家書寄予綠島外,為了抒發心中隱痛,也寫下不少漢詩悲歌,留有「相對燈前揮涕淚,天涯猶有未歸兒」詩句。1962年3月刑期雖然已屆,但直到4月13日才開釋返家,共關了12年又1個月。 據其回憶錄,出獄後,積極地找工作以貼補家計,無奈每次找到工作,沒幾天就有警察來詢問,次日就因有案底而被解雇。之後與綠島受難同學合夥,成立「企慕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先在嘉義購地建廠,1967年遷至臺中,是家以生產濃硫酸為主的重化學工業廠商,公司也僱用一些政治難友,解決他們出獄後的就業問題。但警察、情治人員仍不時到廠「關心」,直到解嚴後才慢慢改善。但隨著股東們漸到古稀之年,而年輕一輩又無興趣接棒,2004年決定解散,公司共經營40年。退休後定居臺中市。 1999年張振騰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經第2屆第11次董事會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其判刑處分。
-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地方行政專科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