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鳳毛

巫鳳毛(1930-),臺灣彰化人。 依(42)審三字第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銀行辦事員,其在省立臺中商職業學校肄業時,經該校匪黨支部幹部分子張振騰吸收參加匪黨,且報由陳俊業領導教育。1953年5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8年5月19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於保密局之供認及另案被告張振騰等人之供詞,惟其於審判中曾否認被訴事實,亦無其他佐證證明其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銀行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7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