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鳳毛
- 巫鳳毛 男 1930年出生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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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巫鳳毛(1930-),臺灣彰化人。
依(42)審三字第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銀行辦事員,其在省立臺中商職業學校肄業時,經該校匪黨支部幹部分子張振騰吸收參加匪黨,且報由陳俊業領導教育。1953年5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8年5月19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於保密局之供認及另案被告張振騰等人之供詞,惟其於審判中曾否認被訴事實,亦無其他佐證證明其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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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銀行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7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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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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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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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