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澄銓

陳澄銓(1928-1987),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紙廠工人,其經劉煌吸收參加匪黨大肚鄉支部,復吸收萬福加入等情。1950年3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與共同被告陳煜樞、萬福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所指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紙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新生訓導處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