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煜樞
- 陳煜樞 男 1928年出生 2025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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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煜樞(1928-2025),男,臺灣臺中人(日治時代出生臺中州彰化郡),為白色恐怖受難者,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逮捕,案發時為臺中紙廠工人,年僅23歲。
陳煜樞出生於彰化郡,家中排行第五,父親從事「中人」(仲介)相關工作,專門幫人介紹土地與房子。陳煜樞進入南郭公學校(今彰化市南郭國民小學)就讀,1932年畢業後進入大肚紙廠的技能者養成所附設高等科(詳註1),一邊讀書一邊在紙廠工作,後又念了三年工業學校,白天上課,中間有實際操作階段,就必須至工廠實習。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隨著日軍戰事失利,臺灣本島開始面臨盟軍空襲的威脅,當時陳煜樞與同學躲空襲之餘,仍須讀書和工作,直至1945年戰爭結束。
戰後紙廠由國民政府資源委員會接收,陳煜樞仍在大肚紙廠工作。1947年年初,陳煜樞值晚班時因工導致腿部骨折,後由父親接回家中休養,後經在鐵路部的舅父幫助下,才能到鐵道部醫治,反覆看診好幾次後逐漸康復。二二八事件發生時,陳煜樞因骨折在家,因此較不清楚外面發生事情,據聞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大肚紙廠本省籍職員在廠內集會所集中保護外省籍高級職員,因此紙廠沒受到太大影響,受保護外省籍職員也因此感恩本省籍職員,彼此間相處融洽。
為了能夠省錢學習「國語」,陳煜樞加入讀書會,該讀書會係由大肚國民學校老師張金杏,以及大肚鄉公所職員陳孟德等人組成,然讀書會尚未開成,陳孟德就先遭逮補,遭到刑求後,遂將報名參加讀書會成員供出來。依據陳孟德偵訊筆錄,1950年2月朱姓領導將臺中紙廠工人之組織交其領導,組成大肚鄉支部。
1950年3月21日陳煜樞在大肚紙廠宿舍被捕,依據其口述,當日與張金杏等7人被送往臺中鐵路交通警察局牢房中關押,再送進郵車車廂後運至臺北。陳煜樞清楚記得自己在保密局編號為237號,同期被抓的大肚紙廠同事約5人。後陳煜樞被送至高砂鐵工廠(保密局北所),又送至軍法處(青島東路三號),由於牢裡人眾多,沒地方睡覺,且極為悶熱,獄友就用繩子將毯子掛起來,輪流拉500下為彼此搧風。到了凌晨5點,如果有被唱名囚犯,就知道有人要被槍決,眾人會齊唱「安息歌」送別。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1950年10月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同案大肚紙廠工人顏文科、王鶴祺、趙寬仁、劉煌、陳澄銓、萬福等人,均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判刑後陳煜樞被送至新店戲院,隔壁牢房關押劉明,期間陳煜樞三姐有來探監,彼此間會將家屬慰問品分享給難友一同享用。1951年2月21日陳煜樞移送至內湖新生總隊感訓,1951年5月17日由內湖遷往綠島新生訓導處繼續感訓。依陳煜樞口述,新生係坐卡車抵達基隆,搭乘登陸艇前往綠島。
初到綠島新生訓導處,新生們每天要至海邊打石頭蓋圍牆,種菜、挑水、養豬羊。據陳煜樞口述,起初流麻溝沒有攔水壩,新生抵達後才開始施作好幾層擋水壩,上邊為飲用水,下邊可供作游泳池、洗澡之用,惟僅有男性新生可在下邊游泳。在新生訓導處除了每日勞動外,也要上課程,學習三民主義與國父思想。期間被認定思想有問題之新生,會被懲罰並關至碉堡折磨。陳煜樞在綠島新生訓導處期間,曾經歷「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由於配合響應新生甚少,導致管理人員和新生們關係緊張。
1955年3月30日陳煜樞期滿開釋,由分隊幹部帶至南寮漁港,搭乘漁船至臺東後,再轉乘飛機抵達高雄,後返回彰化。開釋後陳煜樞離家外出均要至當地派出所報到,且員警會不定時登門臨檢,導致其不堪其擾。加上政治犯身分導致謀職不易,返家後陳煜樞先幫忙哥哥販賣油條,後才找尋到押貨員工作職務,至臺中火車站負責押送出口稻米至基隆碼頭。受到姐夫邀請,陳煜樞曾至桃園車站洗衣店擔從事洗衣工作。
洗衣店結束營業後,陳煜樞經姐夫介紹,到臺東「泰源黑糖會社」工作,期間認識太太廖桂瑛,不久結為連理,陳煜樞結婚後才不用至當地派出所報到。婚後陳煜樞夫婦育有4個小孩,夫妻倆共同扶持,辛苦節儉將小孩扶養長大,小孩成年工作後,陳煜樞夫妻仍在臺東泰源生活,近年才由女兒接回臺中照顧。
陳煜樞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因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據,僅係以其自白及共同被告陳澄銓、萬福等人之供述為據,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故予以補償。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參考資料:
1. 1941年大肚紙廠創立臺灣造紙業唯一的三年制技術人才培育單位「技能者養成所」,作育了諸多臺灣造紙業人才。詳見趙文華,〈大肚紙廠的興建歷程及其在地影響(1938-1990)〉,《白沙歷史地理學報》22(2023/12),頁123-165。
2. 「檢呈張君等案」(1950年10月20日),〈叛亂案〉,《國防部軍務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9154/6/049。
3. 「台中匪工委會破獲案(1950年8月3日至1957年9月26日),《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50000C/0039/0471.12/4010-2。
4. 「張伯哲﹑吳約明﹑劉員松等叛亂減刑」(1950年3月16日至1984年4月2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0/273.4/810。
5. 臺灣遊藝設計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臺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會員及相關人物口述歷史訪談計畫》,新北市: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2013年。
6. 申請人陳煜樞,陳煜樞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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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紙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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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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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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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