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文科

  • 顏文科 1932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顏文科(1932-),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紙廠工人,其等受賴銀海吸收組織大肚鄉支部,由陳孟德領導。1950年3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3月30日刑期結束,4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紙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羈押28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藥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安訴字第277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