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文科
- 顏文科 男 1932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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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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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文科(1932-),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紙廠工人,其等受賴銀海吸收組織大肚鄉支部,由陳孟德領導。1950年3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3月30日刑期結束,4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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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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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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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