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孟德
- 陳孟德 男 1928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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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28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孟德(1928-1950),臺灣臺中人。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肚鄉鄉民代表會書記,陳孟德曾參加共黨,並吸收黨徒組織大肚鄉支部,假借語文講習班名義講演時局新聞,誘惑群眾擴張組織等情。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2月8日執行死刑。03283申請案於1999年6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0月21日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陳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故應認陳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非有實據。
陳孟德(1928-1950),男,1950年被捕時23歲,臺中縣人。15歲時國民學校畢業,1945年5月受日本政府徵召至高雄左營擔任水兵,1945年9月退伍,旋在臺中縣師資訓練班受訓,結業後擔任大肚鄉國語班教員,後改任大肚鄉公所事務員,1949年8月改任大肚鄉民代表會書記。據其被捕後的偵訊筆錄表示,其於1949年10月由姓謝的臺中市商人介紹參加共產黨,後改由郭姓、朱姓領導。加入後曾吸收易淮澄、謝秋臨、賴銀海、張金杏、周桂珍、陳嫊珠、顏文科等人加入。1950年2月朱姓領導將臺中紙廠工人劉煌等人之組織交其領導,組成大肚鄉支部,黨員16人,由其負責領導,仍在加強學習,以及了解各地時局與地方情況,尚不敢進行宣傳工作。被指經張伯哲吸收入黨的謝秋臨日後對於是否參加共黨組織有不同說法,曾表示其會加入共產黨地下組織,即因參加大肚鄉公所主辦的「國語講習班」,陳孟德擔任當時的授課老師,由於談得來,故常提供左傾書刊予謝秋臨閱讀,並討論時局。之後與陳孟德同日被捕。另又曾表示並不清楚陳孟德是不是共產黨員。同案陳煜樞表示,因報名參加張金杏與陳孟德組織之讀書會,報名後連一次讀書會都還沒開始,全部的人都被抓去。 陳孟德於1950年間遭保密局逮捕後,經10月20日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3號判決書,12月4日經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令核准,與張伯哲、陳福添、鄧錫章、李炳崑、李繼仁、簡慶雲等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並同於12月8日由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陳木桂、楊陳彩雲等人於1999年6月8日代表陳孟德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陳孟德(1928-1950),男,1950年被捕時23歲,臺中縣人。15歲時國民學校畢業,1945年5月受日本政府徵召至高雄左營擔任水兵,1945年9月退伍,旋在臺中縣師資訓練班受訓,結業後擔任大肚鄉國語班教員,後改任大肚鄉公所事務員,1949年8月改任大肚鄉民代表會書記。據其被捕後的偵訊筆錄表示,其於1949年10月由姓謝的臺中市商人介紹參加共產黨,後改由郭姓、朱姓領導。加入後曾吸收易淮澄、謝秋臨、賴銀海、張金杏、周桂珍、陳嫊珠、顏文科等人加入。1950年2月朱姓領導將臺中紙廠工人劉煌等人之組織交其領導,組成大肚鄉支部,黨員16人,由其負責領導,仍在加強學習,以及了解各地時局與地方情況,尚不敢進行宣傳工作。被指經張伯哲吸收入黨的謝秋臨日後對於是否參加共黨組織有不同說法,曾表示其會加入共產黨地下組織,即因參加大肚鄉公所主辦的「國語講習班」,陳孟德擔任當時的授課老師,由於談得來,故常提供左傾書刊予謝秋臨閱讀,並討論時局。之後與陳孟德同日被捕。另又曾表示並不清楚陳孟德是不是共產黨員。同案陳煜樞表示,因報名參加張金杏與陳孟德組織之讀書會,報名後連一次讀書會都還沒開始,全部的人都被抓去。 陳孟德於1950年間遭保密局逮捕後,經10月20日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3號判決書,12月4日經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令核准,與張伯哲、陳福添、鄧錫章、李炳崑、李繼仁、簡慶雲等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並同於12月8日由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陳木桂、楊陳彩雲等人於1999年6月8日代表陳孟德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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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大肚鄉鄉民代表會書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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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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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