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嫊珠

陳嫊珠,1928年生,女,臺中縣人,彰化家政女學校畢業後,即至大肚國民學校任教,直至被捕為止。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23歲。
根據官方資料,1949年11月經陳孟德介紹加入民主自治同盟。1950年3月21日遭國防部保密局人員逮捕,先送到臺中鐵路局,隔天送至臺北保密局。4月再送至桃園某處羈押,8月5日移送臺灣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5日經該部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於(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2月5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84號代電核定。
判刑確定後,1952年先送到臺南監獄,1953年冬送到臺北監獄,過幾天再送至高雄,坐船至綠島新生訓導處。1954年11月26日送往土城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訓。扣除羈押天數8個月14天,應於1962年3月20日刑期屆滿。奉國防部1962年2月10日(51)鏡榮字第221號令核准結訓開釋,但至4月10日才離所,多關了20天。
1999年4月29日陳嫊珠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陳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故應認陳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大肚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