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慶雲

簡慶雲(1926-1950),男,1950年被捕時25歲,臺中市人。1947年1月省立臺中師範學校畢業後,即擔任臺中縣立北斗初級中學教員。據其被捕後的偵訊筆錄表示,於1948年9月起因受同學呂煥章影響,於1949年11月經呂煥章介紹參加共產黨。加入後擔任北斗支部委員,曾吸收陳俊堂、李振山等人入黨。1949年冬奉呂煥章指示至永靖、打簾等鄉聯絡組織關係。1950年初曾指派李振山聯絡北斗區田尾、永靖等鄉之共黨農民組織,並曾奉呂煥章與施部生之命,協助物色人員加入山上之武裝基地。 1950年間遭保密局逮捕後,經10月20日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3號判決書,12月4日經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令核准,與張伯哲、陳福添、鄧錫章、陳孟德、李繼仁等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並同於12月8日由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簡昭瑛於1999年4月26日代表簡慶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正慧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北斗初級中學宿舍台中縣立北斗初級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