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慶雲
- 簡慶雲 男 1926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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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75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簡慶雲(1926-1950),臺灣臺中人。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縣立北斗初級中學教員,簡慶雲由同校教員呂煥章介紹參加共黨,後任北斗支部委員,吸收陳俊清加入,又依李繼仁之矚,指派李振山前往聯絡北斗區田尾、永靖等鄉共黨農民組織。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2月8日執行死刑。01752申請案於1999年4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0月21日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簡慶雲、李振山、陳孟德等3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惟渠等僅吸收他人加入組織,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簡慶雲(1926-1950),男,1950年被捕時25歲,臺中市人。1947年1月省立臺中師範學校畢業後,即擔任臺中縣立北斗初級中學教員。據其被捕後的偵訊筆錄表示,於1948年9月起因受同學呂煥章影響,於1949年11月經呂煥章介紹參加共產黨。加入後擔任北斗支部委員,曾吸收陳俊堂、李振山等人入黨。1949年冬奉呂煥章指示至永靖、打簾等鄉聯絡組織關係。1950年初曾指派李振山聯絡北斗區田尾、永靖等鄉之共黨農民組織,並曾奉呂煥章與施部生之命,協助物色人員加入山上之武裝基地。 1950年間遭保密局逮捕後,經10月20日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3號判決書,12月4日經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令核准,與張伯哲、陳福添、鄧錫章、陳孟德、李繼仁等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並同於12月8日由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簡昭瑛於1999年4月26日代表簡慶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正慧
簡慶雲(1926-1950),男,1950年被捕時25歲,臺中市人。1947年1月省立臺中師範學校畢業後,即擔任臺中縣立北斗初級中學教員。據其被捕後的偵訊筆錄表示,於1948年9月起因受同學呂煥章影響,於1949年11月經呂煥章介紹參加共產黨。加入後擔任北斗支部委員,曾吸收陳俊堂、李振山等人入黨。1949年冬奉呂煥章指示至永靖、打簾等鄉聯絡組織關係。1950年初曾指派李振山聯絡北斗區田尾、永靖等鄉之共黨農民組織,並曾奉呂煥章與施部生之命,協助物色人員加入山上之武裝基地。 1950年間遭保密局逮捕後,經10月20日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3號判決書,12月4日經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令核准,與張伯哲、陳福添、鄧錫章、陳孟德、李繼仁等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並同於12月8日由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簡昭瑛於1999年4月26日代表簡慶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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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北斗初級中學宿舍台中縣立北斗初級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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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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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