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清

陳俊清(1924-),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開設新生印書局,其經簡慶雲吸收加入北斗支部。1950年4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3月31日刑期結束,4月1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簡慶雲等之供述為據。 惟原判決對其參加「共匪北斗支部」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此外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開設新生印書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