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清
- 陳俊清 男 1924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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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俊清(1924-),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開設新生印書局,其經簡慶雲吸收加入北斗支部。1950年4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3月31日刑期結束,4月1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簡慶雲等之供述為據。 惟原判決對其參加「共匪北斗支部」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此外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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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開設新生印書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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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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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