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振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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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振焜(1923-1955),臺灣彰化人。 依(44)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呂煥章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李繼仁、簡慶雲同一小組,充任北斗支部委員,並吸收盧漢魁參加匪盟組織,並為呂煥章翻印匪書《論新民主主義》、《土地政綱》等,且調查彰化秀山花壇兩國民學校內之國軍數量、裝備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5年11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李繼仁、簡慶雲等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曾任北斗支委及吸收他人參加組織等情,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