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繼仁
- 李繼仁 男 1924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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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67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繼仁(1924-1950),臺灣臺中人。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北斗鎮農會供銷部主任,李繼仁前係臺中北斗中學教員,曾由同校教員呂煥章介紹參加共黨,復吸收林烈臣、許丁科、李振山等加入,並由其領導北斗支部。後因北斗區田尾、永靖等鄉有共黨農民組織,復命簡慶雲指派李振山前往聯絡,又因臺中山上基地需要武裝人員,乃派許丁科邀同王永富同往不果。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2月8日執行死刑。02678申請案於1999年5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繼仁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府政府而著手實行,惟據判決所載,李君僅吸收他人加入組織,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繼仁(1924-1950),男,1950年被捕時27歲,彰化北斗人,15歲時畢業於北斗公學校,旋赴廈門市立第一中學就讀,畢業後曾在廈門擔任小學教員半年,1944年返台,擔任北斗國民學校教員,1945年9月轉任北斗女子家政學校教員,後該校改稱北斗初級中學。1949年8月辭職,改業商。1950年2月擔任北斗農會供銷部主任。據其被捕後的偵訊筆錄表示,其於1949年1月擔任北斗中學教員期間,經由同校教員呂煥章介紹參加共產黨,並由呂煥章領導,曾吸收許丁科、林烈臣、吳朝和、王永富等人入黨。1949年8月呂煥章開始入山建立武裝基地前,將原本學校的組織工作移交李繼仁。1949年12月李繼仁改由施部生領導。李繼仁參加共黨後主要負責領導北斗支部之工作,支部委員有簡慶雲、顧振焜,黨員10名。1950年初曾指派李振山聯絡北斗區田尾、永靖等鄉之共黨農民組織,並曾奉呂煥章與施部生之命,協助物色人員加入山上之武裝基地。 李繼仁於1950年間遭保密局逮捕後,經10月20日以(39)安澄字第2803號判決書,12月4日經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令核准,與張伯哲、陳福添、鄧錫章、李炳崑、陳孟德、簡慶雲等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並同於12月8日由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李進傑、李邦傑、李敏菱於1999年5月17日代表李繼仁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正慧
李繼仁(1924-1950),男,1950年被捕時27歲,彰化北斗人,15歲時畢業於北斗公學校,旋赴廈門市立第一中學就讀,畢業後曾在廈門擔任小學教員半年,1944年返台,擔任北斗國民學校教員,1945年9月轉任北斗女子家政學校教員,後該校改稱北斗初級中學。1949年8月辭職,改業商。1950年2月擔任北斗農會供銷部主任。據其被捕後的偵訊筆錄表示,其於1949年1月擔任北斗中學教員期間,經由同校教員呂煥章介紹參加共產黨,並由呂煥章領導,曾吸收許丁科、林烈臣、吳朝和、王永富等人入黨。1949年8月呂煥章開始入山建立武裝基地前,將原本學校的組織工作移交李繼仁。1949年12月李繼仁改由施部生領導。李繼仁參加共黨後主要負責領導北斗支部之工作,支部委員有簡慶雲、顧振焜,黨員10名。1950年初曾指派李振山聯絡北斗區田尾、永靖等鄉之共黨農民組織,並曾奉呂煥章與施部生之命,協助物色人員加入山上之武裝基地。 李繼仁於1950年間遭保密局逮捕後,經10月20日以(39)安澄字第2803號判決書,12月4日經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令核准,與張伯哲、陳福添、鄧錫章、李炳崑、陳孟德、簡慶雲等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並同於12月8日由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李進傑、李邦傑、李敏菱於1999年5月17日代表李繼仁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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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北斗鎮農會供銷部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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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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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