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繼仁

李繼仁(1924-1950),男,1950年被捕時27歲,彰化北斗人,15歲時畢業於北斗公學校,旋赴廈門市立第一中學就讀,畢業後曾在廈門擔任小學教員半年,1944年返台,擔任北斗國民學校教員,1945年9月轉任北斗女子家政學校教員,後該校改稱北斗初級中學。1949年8月辭職,改業商。1950年2月擔任北斗農會供銷部主任。據其被捕後的偵訊筆錄表示,其於1949年1月擔任北斗中學教員期間,經由同校教員呂煥章介紹參加共產黨,並由呂煥章領導,曾吸收許丁科、林烈臣、吳朝和、王永富等人入黨。1949年8月呂煥章開始入山建立武裝基地前,將原本學校的組織工作移交李繼仁。1949年12月李繼仁改由施部生領導。李繼仁參加共黨後主要負責領導北斗支部之工作,支部委員有簡慶雲、顧振焜,黨員10名。1950年初曾指派李振山聯絡北斗區田尾、永靖等鄉之共黨農民組織,並曾奉呂煥章與施部生之命,協助物色人員加入山上之武裝基地。 李繼仁於1950年間遭保密局逮捕後,經10月20日以(39)安澄字第2803號判決書,12月4日經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令核准,與張伯哲、陳福添、鄧錫章、李炳崑、陳孟德、簡慶雲等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並同於12月8日由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李進傑、李邦傑、李敏菱於1999年5月17日代表李繼仁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正慧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北斗鎮農會供銷部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