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烈臣
- 林烈臣 男 1920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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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烈臣,1920年生,男,高雄鼓山人,公學校畢業,業魚販。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31歲。
公學校畢業後,曾任畜產公司北斗種畜場雇員,1950年2月遷居高雄市,改業魚販。
根據官方資料,1949年6月在北斗鎮經李繼仁介紹加入共黨,組織北斗支部,受李繼仁領導。但遷居高雄市後即無連絡。
1950年6月6日遭國防部保密局人員逮捕,8月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5日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2月5日經國防部核定。
1951年3月20日移送臺北軍人監獄,5月17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扣除羈押天數5個月29天,刑期屆滿為1962年6月5日。但屆滿前報奉國防部核定時,1962年6月29日國防部以其思想未改正,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得令入勞動教育場強制工作嚴予管訓,乃將林烈臣發交小琉球警總職業訓導三總隊勞動場強制工作11個月。直到1963年4月4日才奉國防部令,以其思想已改正,准予結訓,1963年6月30日自職三總隊開釋。
林烈臣被捕後,家中生計中斷,全賴太太林張玉霞和老母做一些小生意賺錢養家,照顧3個年幼子女。但經濟支柱入獄,儘管妻子日夜都在做事,但賺得錢少,生活困難,所以小孩都只有小學畢業,無法繼續升學。
出獄後,長期受到監視,左右鄰居和親戚朋友都不敢造訪靠近。
1996年林烈臣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1997年1月20日遭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三號,以其聲請理由事實與冤獄賠償法所定要件不合,予以駁回。林烈臣不服,聲請覆議,但3月20日遭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六年臺覆字第十六號,以非有理由任意指摘原決定不當,予以駁回,維持原決定。
1999年5月3日林烈臣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林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故應認林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公學校畢業後,曾任畜產公司北斗種畜場雇員,1950年2月遷居高雄市,改業魚販。
根據官方資料,1949年6月在北斗鎮經李繼仁介紹加入共黨,組織北斗支部,受李繼仁領導。但遷居高雄市後即無連絡。
1950年6月6日遭國防部保密局人員逮捕,8月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5日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2月5日經國防部核定。
1951年3月20日移送臺北軍人監獄,5月17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扣除羈押天數5個月29天,刑期屆滿為1962年6月5日。但屆滿前報奉國防部核定時,1962年6月29日國防部以其思想未改正,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得令入勞動教育場強制工作嚴予管訓,乃將林烈臣發交小琉球警總職業訓導三總隊勞動場強制工作11個月。直到1963年4月4日才奉國防部令,以其思想已改正,准予結訓,1963年6月30日自職三總隊開釋。
林烈臣被捕後,家中生計中斷,全賴太太林張玉霞和老母做一些小生意賺錢養家,照顧3個年幼子女。但經濟支柱入獄,儘管妻子日夜都在做事,但賺得錢少,生活困難,所以小孩都只有小學畢業,無法繼續升學。
出獄後,長期受到監視,左右鄰居和親戚朋友都不敢造訪靠近。
1996年林烈臣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1997年1月20日遭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三號,以其聲請理由事實與冤獄賠償法所定要件不合,予以駁回。林烈臣不服,聲請覆議,但3月20日遭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六年臺覆字第十六號,以非有理由任意指摘原決定不當,予以駁回,維持原決定。
1999年5月3日林烈臣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林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故應認林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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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魚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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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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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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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