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烈臣

  • 林烈臣 1920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烈臣(1920-),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魚販,其等由李繼仁吸收參加共黨,組織北斗支部,由李繼仁領導。1950年6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6月5日刑期結束,發交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魚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