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富

  • 王永富 1927年出生 臺灣 彰化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永富,1927年生,男,臺中縣人,國民學校畢,業冰販。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24歲。
國民學校畢業後曾充店員,1950年5月始往高雄市販賣冰水為生。據官方資料載,王永富於1949年10月底在北斗鎮經許丁科介紹加入共黨,由許領導。1950年3月間,北斗共黨組織遭破獲,許即無連絡。
1950年6月6日遭國防部保密局拘押。8月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辦。羈押5個月29天後,10月5日該部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於(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中,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2月5日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代電核定。
1951年1月15日發送臺北軍人監獄執行。1965年11月23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83年3月3日假釋出獄,返回北斗鎮老家。在假釋出獄前天,82歲的母親才接獲有關單位電報通知,興奮地難以成眠,而住在外地的手足和侄兒們,得知消息後都趕回老家,當天在門口迎接王永富返家,家人情緒都非常激動。1987年7月11日奉總統(76)華總(二)志字第0065號令,刑期核減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實際服刑共33年之久。
沒收財產部分,經保安司令部令飭臺中縣政府查明並無財產,1952年3月19日該部以(41)安澄字第1098號代電呈請國防部免予執行。3月26日國防部以(41)防際字第313號代電核准。
1999年4月8日王永富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8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被告參加叛亂組織,並未聽從指派前往山上武裝基地,尚未達著手實行叛亂行為,應屬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泥水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1983年假釋,執行有期徒刑32年9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