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富

  • 王永富 1927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永富(1927-),臺灣彰化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水泥匠,其經許丁科吸收參加北斗支部,由李繼仁領導。因臺中山上基地需要武裝人員,李乃派遣許丁科邀同王君前往不果。1950年6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1983年3月3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參加叛亂組織,並未聽從指派前往山上武裝基地,尚未達著手實行叛亂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泥水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2年9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