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福基

賴福基(1926-),臺灣彰化人。 依案卡、苗栗縣稅捐稽徵處通知,案發時為苗栗縣稅捐稽徵處大湖鄉屠管員,其涉匪嫌案,經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偵訊,否認有被李繼仁勸誘參加匪黨,或有參與為匪活動等情事,且事前不知李繼仁為匪身分,核其涉嫌情節輕微,予發回交保察看。 其於2011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賴福基因涉匪嫌案,經前臺灣省警務處偵訊,以其涉嫌情節輕微,而予發回交保察看等情,則賴君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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