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崑

李炳崑(1920-1950),男,1950年被捕時31歲,臺中市人,原姓林,因給姓李的做養子,故改姓李。19歲時赴東京新興亞學院中國語部求學,後再讀善隣書院中國語科研究部。畢業後於1946年2月由日本返台,從事棉線品販賣。1949年3月改任持齋堂學園家庭教師。據其偵訊筆錄表示,於1949年5月由鄧錫章介紹參加共產黨。入黨後由鄧錫章領導。1949年7月間,鄧錫章將臺中市的學生與商人支部交李炳崑領導,並介紹李與臺中工作領導人洪幼樵會面,開始參加臺中幹部會議。1949年秋,鄧錫章再將臺中縣大甲鎮之郭萬福交李炳崑領導。表示曾引介吳幼明、許燕輝、徐桂芳、陳列珍等人加入共黨。所領導的組織在臺中市方面,有農學院支部、臺中師範學校支部、臺中省立第一中學支部、臺中省立商業學校支部、臺中商人支部,以及臺中市婦方方面與臺中女中個別黨員等。 1950年間遭保密局逮捕後,10月20日以(39)安澄字第2803號判決書,12月4日經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令核准,與張伯哲、陳福添、鄧錫章、陳孟德、李繼仁、簡慶雲等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並同於12月8日由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林建中、江賴秀霞於1999年12月9日代表李炳崑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3月2日經第二屆第十六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正慧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家庭教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寔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