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崑
- 李炳崑 男 1920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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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炳崑(1920-1950),男,1950年被捕時31歲,臺中市人,原姓林,因給姓李的做養子,故改姓李。19歲時赴東京新興亞學院中國語部求學,後再讀善隣書院中國語科研究部。畢業後於1946年2月由日本返台,從事棉線品販賣。1949年3月改任持齋堂學園家庭教師。據其偵訊筆錄表示,於1949年5月由鄧錫章介紹參加共產黨。入黨後由鄧錫章領導。1949年7月間,鄧錫章將臺中市的學生與商人支部交李炳崑領導,並介紹李與臺中工作領導人洪幼樵會面,開始參加臺中幹部會議。1949年秋,鄧錫章再將臺中縣大甲鎮之郭萬福交李炳崑領導。表示曾引介吳幼明、許燕輝、徐桂芳、陳列珍等人加入共黨。所領導的組織在臺中市方面,有農學院支部、臺中師範學校支部、臺中省立第一中學支部、臺中省立商業學校支部、臺中商人支部,以及臺中市婦方方面與臺中女中個別黨員等。
1950年間遭保密局逮捕後,10月20日以(39)安澄字第2803號判決書,12月4日經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令核准,與張伯哲、陳福添、鄧錫章、陳孟德、李繼仁、簡慶雲等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並同於12月8日由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林建中、江賴秀霞於1999年12月9日代表李炳崑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3月2日經第二屆第十六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459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炳崑(1920-1950),臺灣臺中人。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家庭教師,李炳崑經鄧錫章吸收加入共黨後,鄧乃將商人支部、商業學校支部、第一中學支部、農學院支部及師範學校支等交其負責,李又吸收吳約明、陳列珍、許燕輝等參加組織。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2月8日執行死刑。04599申請案於1999年12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2日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炳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李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福添等人之供述為據,惟李君參加組織及吸收他人參加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本案為0459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炳崑(1920-1950),臺灣臺中人。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家庭教師,李炳崑經鄧錫章吸收加入共黨後,鄧乃將商人支部、商業學校支部、第一中學支部、農學院支部及師範學校支等交其負責,李又吸收吳約明、陳列珍、許燕輝等參加組織。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2月8日執行死刑。04599申請案於1999年12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2日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炳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李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福添等人之供述為據,惟李君參加組織及吸收他人參加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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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家庭教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寔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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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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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