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德慶
- 劉德慶 男 1932年出生 1995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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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總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德慶(1932-1995),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第一中學學生,其由江泰勇介紹參加匪黨。1950年3月1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3月14日刑期結束,6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李炳崑等之供述互證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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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第一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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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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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