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德慶

劉德慶(1932-1995),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第一中學學生,其由江泰勇介紹參加匪黨。1950年3月1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3月14日刑期結束,6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劉德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劉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李炳崑等之供述互證為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第一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3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