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勝
- 王德勝 男 1920年出生 1997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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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德勝(1920-1997),男,臺中市人,公學校畢,業雜貨攤。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31歲。
公學校畢業後曾充木匠、店員,1944年2月後受日政府征召至暹羅浮吉島當陸軍通譯,1946年6月1日返臺,販賣蔬菜、什貨為生。
據官方資料,1949年1月經朋友李炳崑介紹參加共黨,並沒辦任何手續,只有用口頭講而已。加入共黨後,看過《中國之命運》等書。後來李炳崑將陳炳煌、吳深根二人交由王德勝領導,成立支部,支部主要的工作為學習,並無其他活動。1949年3月吸收陳金龍、張萬年、朱英3人入黨。至1949年6月後因生活關係,早出晚歸,與李炳崑的連絡即疏。後來張萬年遷居高雄,朱英謀職臺北,除和隣居陳炳煌、吳深根有接觸外,陳金龍亦難見到,領導的支部並無任何表現。
1950年3月19日在家遭國防部保密局逮捕,送至臺中鐵路警察局,隔天再轉送臺北保密局。在保密局偵辦期間遭受嚴酷的刑求逼供,以致牽連出無辜的朋友。8月5日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0月5日經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以《刑法》第一百條「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2月5日經國防部核定。
1951年1月15日移送新店臺北軍人監獄,1951年5月17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是第一批送至綠島的政治犯。在綠島待了3年後,又送回臺灣軍人監獄待了19年,1972年5月2日再轉送綠島感訓監獄。1982年3月22日其母去世,3月28日申請奔喪未獲允許,成為其生平一大憾事。
1984年1月19日奉國防部令核准假釋,交付保護管束,7月22日假釋出獄,共執行33年11個月又4天。後奉總統1987年7月11日令核定刑期減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7月14日予以復權。
王德勝被捕時已經結婚,並育有兩個兒子,大者8歲、小的3歲,加上又是長子,原本整個家庭生活都靠他支撐,被捕後,家庭經濟狀況崩潰,只能由妻子和年老的雙親出去工作賺錢,幫人洗衣、帶小孩維持生計。出獄後因為政治犯的案底,沒人要雇用,只好靠妻子養。且言行不得自由,警總軍法處規定其在1984年4月12日上午9時持文前往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派出所報到。但報到資訊有誤,應為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害他白跑一趟。假釋後,所屬派出所每月暗中查訪2次以上。據派出所報告,王德勝的生活單純、活動正常,能安分,未發現不法活動。
王德勝妻子王張杏源於2000年3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月19日經第二屆第十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德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王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之供述互證為據,惟王君參加組織及吸收他人參加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公學校畢業後曾充木匠、店員,1944年2月後受日政府征召至暹羅浮吉島當陸軍通譯,1946年6月1日返臺,販賣蔬菜、什貨為生。
據官方資料,1949年1月經朋友李炳崑介紹參加共黨,並沒辦任何手續,只有用口頭講而已。加入共黨後,看過《中國之命運》等書。後來李炳崑將陳炳煌、吳深根二人交由王德勝領導,成立支部,支部主要的工作為學習,並無其他活動。1949年3月吸收陳金龍、張萬年、朱英3人入黨。至1949年6月後因生活關係,早出晚歸,與李炳崑的連絡即疏。後來張萬年遷居高雄,朱英謀職臺北,除和隣居陳炳煌、吳深根有接觸外,陳金龍亦難見到,領導的支部並無任何表現。
1950年3月19日在家遭國防部保密局逮捕,送至臺中鐵路警察局,隔天再轉送臺北保密局。在保密局偵辦期間遭受嚴酷的刑求逼供,以致牽連出無辜的朋友。8月5日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0月5日經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以《刑法》第一百條「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2月5日經國防部核定。
1951年1月15日移送新店臺北軍人監獄,1951年5月17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是第一批送至綠島的政治犯。在綠島待了3年後,又送回臺灣軍人監獄待了19年,1972年5月2日再轉送綠島感訓監獄。1982年3月22日其母去世,3月28日申請奔喪未獲允許,成為其生平一大憾事。
1984年1月19日奉國防部令核准假釋,交付保護管束,7月22日假釋出獄,共執行33年11個月又4天。後奉總統1987年7月11日令核定刑期減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7月14日予以復權。
王德勝被捕時已經結婚,並育有兩個兒子,大者8歲、小的3歲,加上又是長子,原本整個家庭生活都靠他支撐,被捕後,家庭經濟狀況崩潰,只能由妻子和年老的雙親出去工作賺錢,幫人洗衣、帶小孩維持生計。出獄後因為政治犯的案底,沒人要雇用,只好靠妻子養。且言行不得自由,警總軍法處規定其在1984年4月12日上午9時持文前往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派出所報到。但報到資訊有誤,應為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害他白跑一趟。假釋後,所屬派出所每月暗中查訪2次以上。據派出所報告,王德勝的生活單純、活動正常,能安分,未發現不法活動。
王德勝妻子王張杏源於2000年3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月19日經第二屆第十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德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王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之供述互證為據,惟王君參加組織及吸收他人參加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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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雜貨攤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1984年假釋,1987年減為有期徒刑15年,執行有期徒刑33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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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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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