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勝
- 王德勝 男 1920年出生 1997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德勝(1920-1997),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雜貨攤販。其經李炳崑介紹加入共黨,先後吸收陳炳煌、張萬年、朱英等,與李炳崑所吸收之許燕輝等組織商人支部,其為支部負責人,前後由鄧錫章、李炳崑領導。1950年3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84年1月21日假釋。1987年奉總統令核定減為有期徒刑15年。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其參加組織及吸收他人參加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雜貨攤販。其經李炳崑介紹加入共黨,先後吸收陳炳煌、張萬年、朱英等,與李炳崑所吸收之許燕輝等組織商人支部,其為支部負責人,前後由鄧錫章、李炳崑領導。1950年3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84年1月21日假釋。1987年奉總統令核定減為有期徒刑15年。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其參加組織及吸收他人參加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雜貨攤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1984年假釋,1987年減為有期徒刑15年,執行有期徒刑33年10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