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燕輝
- 許燕輝 男 1925年出生 2001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許燕輝(1925-2001),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市第一商業銀行辦事員,其經李炳崑吸收參加組織,並與王德勝、吳約明、陳列珍等人合組商人支部。1950年3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3月19日刑期結束,3月2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李炳崑等之供述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市第一商業銀行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