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燕輝

許燕輝(1925-2001),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市第一商業銀行辦事員,其經李炳崑吸收參加組織,並與王德勝、吳約明、陳列珍等人合組商人支部。1950年3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3月19日刑期結束,3月2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許燕輝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許君之自白及李炳崑等之供述為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市第一商業銀行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