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堂

王燕堂(1926-),臺灣臺中人。 依(41)安潔字第324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求學期間,即閱讀《辯證法》、《唯物論》等書,同時常與李炳崑等討論共產主義,由李炳崑介紹加入朱毛匪幫。1951年12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8年12月17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警訊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張燕梅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