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燕梅
- 張燕梅 女 1929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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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燕梅(1929-195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18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蓬萊國民學校教員,其由黎某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後,向張義珍繳交自傳並承命化名彭玉蘭藉以保密,又吸收日進春加入叛亂組織,後向苗栗縣警察局自首等情。1951年12月1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8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等事實,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義珍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於該叛亂組織之性質、目的及內容均未予查明,且原判決所認縱屬實在,其行為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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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蓬萊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8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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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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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