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淑娜

王林淑娜(1928-1985),臺灣嘉義人。 第一案:依(41)安潔字第30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為匪黨阿里山林場支部書記王澋景(即王澋昌)之妻,婚前即已知王澋景與張棟材暨周永富等,參加老林(即李媽兜)之匪黨組織,婚後受李媽兜教育。王澋景逃亡後因格於夫妻私情,未告密檢舉。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 第二案:依(43)審三字第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看守所內偶見在押之匪幹李媽兜,秘密囑託外役犯致函李,指蔡孝乾等自首為「反逆」、「出賣組織」等情。1951年9月2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8年3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其夫王澋景為匪諜(已自首)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徒刑執行期間受同監房匪幹張燕梅毒化甚深,而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7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7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5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