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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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福添(1923-1950),男,1950年被捕時28歲,臺中市人。1942年3月畢業於臺北中學(今泰北中學),曾充彰化和美國民學校教員。1945年4月受日政府征赴菲島及荷屬西里伯斯島充陸軍醫務助手,至1946年6月返台。同年9月充任臺中市光復國民學校教員。據同案也是同校教員的張晃昇表示,陳福添「能力很強,教學很厲害,體育也厲害,跳高都不太需要助跑就可以跳到170幾公分高」。1946年12月認識李舜雨,1947年8月經李吸收加入共產黨,入黨後受李舜雨領導,初任國民學校教員組織工作。9月由李舜雨介識當時臺中地區組織領導人唐海光,改受唐直接領導。1948年3、4月間唐海光先行赴港,臨別前介紹洪幼樵與陳福添會晤,陳福添改受洪之領導。5月底與洪幼樵同時赴港,與唐海光等人共同參與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工作會議性質的香港會議。7月2日自港返台。10月初,李舜雨離開臺中,將大部分臺中市區的組織工作移交陳福添。1949年2月奉洪幼樵指示,擔任臺中市工作委員會書記,負責領導臺中市國民學校及中等學校學生所組各支部,工委有施部生、鄧錫章2人,下轄臺中市國民學校教員、臺中高等職業學校、臺中第一中學、臺中師範、臺中農學院、街頭等共12個支部,黨員合計40餘人。江泰勇、廖學銳、郭萬福皆表示經陳福添吸收加入共黨。1949年3月轉任臺中市忠孝國民學校教員,同年5月因被當局查緝,除辭去教職外,並解除市委書記職務,將全部領導組織關係交還洪幼樵。1949年10月施部生曾派呂煥章要求陳福添到山裡領導李漢堂的武裝工作,陳福添以家庭牽累為由,並未答應。但曾至洪麟兒處,取出李舜雨寄存之武器交予施部生。自卸去市委書記後,即過著流亡生活,無任何工作,僅與施部生保持聯絡,雖被洪幼樵批評為不積極,並要求轉移至臺北工作,但仍要求留在臺中,以便照料家庭。
陳福添於1950年間遭保密局逮捕後,聽說被抓時,跟特務打起來,特務仗著人多,後來將陳福添的手腳都銬了起來。後經10月20日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3號判決書,12月4日經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令核准,與張伯哲、鄧錫章、李炳崑、陳孟德、李繼仁、簡慶雲等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並同於12月8日由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陳柏毅及林淑齡於1999年4月16日代表陳福添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正慧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