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宗

王敏宗,1928年生,男,臺中縣人,臺中省立第一中學畢業、臺中省立農學院農業化學系三年級肄業。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23歲。
據官方資料載,1949年1月經陳福添介紹與謝桂芳認識,再經謝桂芳介紹參加共黨,受謝領導,同支部黨員有呂從周。
1950年3月26日遭國防部保密局從家中帶走,8月5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據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10月5日(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2月5日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代電核定。1951年3月7日移送臺北軍人監獄,5月17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扣除羈押天數8個月9天,應於1962年3月25日服刑期滿。1962年2月10日奉國防(51)鏡榮字第224號令核准結訓,3月26日開釋。
王敏宗在偵辦期間受到疲勞審問及不人道的酷刑折磨,致精神崩潰。出獄後,家庭面目全非,學校亦無法復籍續讀,一般社會亦不敢雇用有政治犯案底的他,生活十分困難。
1999年5月4日王敏宗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17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决認定王敏宗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王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據,惟該「農學院支部」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省立農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