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山

  • 王如山 1914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如山(1914-1994),男,臺中市人,公學校畢,任臺灣省糧食局臺中事務所駐倉員。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37歲。
公學校畢業後,曾任藥店學徒、什貨商組合雇員、書記及區會雇員等職。戰後任臺中市中區區公所助理員。1948年9月任臺中市中區區民代表會書記,1949年11月離職轉任省糧食局臺中事務所駐倉員。
據官方資料顯示,1949年1月經施部生介紹參加共黨,受陳福添領導,曾吸收陳數德、黃煥修入黨,並加以領導。曾奉令散發共黨傳單1次,又在區民代表會中發展黨員及調查代表成分,惟無任何表現。後和陳福添失去連絡半年之久,直至1950年3月11日上級才又派人來連絡。
1950年3月19日遭國防部保密局押辦,羈押4個月16天,8月5日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0月5日該部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於(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中,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2月5日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代電核定。沒收財產部分,經保安司令部查明並無財產,1952年3月19日以(41)安澄字第1098號代電呈請國防部免予執行,3月24日奉國防部(41)防際字第313號代電核准。
1951年1月15日發送臺北軍人監獄執行。1964年3月28日轉入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1972年4月25日移送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至1983年2月10日奉國防部(72)度庸字第520號令核准,獲假釋出獄。1987年7月11日奉總統(76)華總二志字第0065號令,獲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7月14日予以復權。
1999年4月6日王如山女兒王美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8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僅止於散發傳單,尚難認係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應屬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糧食局台中事務所駐倉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1983年假釋,執行有期徒刑32年10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