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煥修
- 黃煥修 男 1915年出生 1975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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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煥修(1915-1975),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市中區區公所區民代表會書記,其受王如山吸收加入臺中市工作委員會公務員支部。1950年3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3月18日刑期結束,3月19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與共同被告陳數德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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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中區區公所區民代表會書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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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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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