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慶聰
- 黃慶聰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慶聰(1928-),臺灣臺中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檢附同名查詢印表系統資料、臺中市光復國民學校代電,案發時為教員,其由陳福添介紹參加匪黨「臺灣工作委員會」,並誘騙地方男女參加匪黨組織。
其於2004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申請人陳稱,其於1949年6月20日服務於臺中市光復國小時,被臺中市警察局逮捕,經訊問數日後,移送臺北市西寧南路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偵訊,至是年8月底因查查無犯罪事證,交保釋放,共冤獄2月餘等情。臺中市光復國民學校(發文日期:1949年8月12日)代電記載,其等4員,因案離校1月期滿,應予解聘。其等缺席已久,因案缺席,照規定自缺日起3星期不能到校,即留職停薪1個月,期滿如仍未到校者,即呈報解聘。其等已滿解聘之期,理合呈報敬請 核備等情。法務部調查局2004年12月3日調偵貳字第09300479660號函覆,關於其之同名案卷,因逾保存期限,檢附其案件銷燬清冊及資料記載。且案情記載,1939年1月由陳匪福添介紹參加匪黨「臺灣工作委員會」,並于1965年底誘騙地方男女參加匪黨組織,該項情報為刑警隊知悉,該嫌聞信離校逃匿太平鄉隱蔽等語。且其到會陳述1949年6月間之所以被捕,係與廖學銳、陳添福等人叛亂案有關,核與證人黃慶華到會陳述內容相符,應可認其曾因涉叛亂罪嫌而遭限制人身自由,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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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