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慶華

黃慶華(1926-),臺灣臺中人。 依(41)安潔字第01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霧峯國民學校教員,其明知其弟黃慶聰曾參加叛亂組織,且知悉其弟藏匿地點,卻不檢舉告密。1951年6月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2年6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4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黃慶聰僅係被懷疑為參加叛亂組織,尚難認其為匪諜,況其與黃金成均否認明知在逃之黃慶聰為匪諜,係偵查機關告知黃慶聰為匪諜,判決事實亦未就此明知為匪之部分予以認定,是原判決認定其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證據顯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霧峰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12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3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