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直屬支部梁錚卿等案
本案一般稱為「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直屬支部梁錚卿等案」、「工委會梁錚卿等案」,或「華東局潛臺組織梁錚卿等案」。因涉案而遭判刑的共有6人,分別是梁錚卿(32歲,廣東梅縣人,臺中區農林改良畜牧分場技正)、黃蹈中(35歲,廣東乳源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周碧梧(30歲,浙江紹興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郭魯林(30歲,浙江臨海人,東南補給司令部經理處上尉科員)、賴阿份(36歲,臺中人,商人)、馬慰常(29歲,廣東台山人,空軍飛機製造廠技士)。另有3人也出現在判決書中但未被判刑,包括葉友仁(29歲,福建古田人,桃園銀行行員)、鄧智義(26歲,四川威遠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學習法官)、張金圖(26歲,臺中人,務農)。
梁錚卿(1919-1951),廣東梅縣人,1947年來臺,任臺灣省農林處獸疫血清製造所總務課長,1949年1月改任臺中區農林改良畜牧分場技正,居於臺中市南屯區農林牧場。根據官方檔案,其化名為李明,在廣東求學時就曾加入共黨組織。來臺後於1949年4月在臺中市經謝漢光介紹與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取得聯繫,先後由中共華東局派赴來臺的洪幼樵(化名劉志敬)、張伯哲領導。當時洪幼樵在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裡主持臺中地區的工作,張伯哲則是臺中地區工作委員會書記。8月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黃蹈中被同鄉蔡寄天吸收加入組織,經分派由梁錚卿領導。9月黃蹈中受上級命令撰寫了〈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為當前局勢告同胞書〉,並交由蔡寄天於臺中印發。10月1日,黃蹈中進一步吸收澎湖地方法院法官周碧梧,兩人在黃蹈中的法官宿舍中宣誓加入共黨,由梁錚卿領導。同月「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直屬支部」成立,梁錚卿任該支部書記,受張伯哲領導。張伯哲因其他案件受訊問時曾把該支部稱為「梁錚卿等人支部」,並未給予明確名稱。該支部成立的主要目的不是要吸收黨員,而是利用梁錚卿牧場技正工作地點偏僻的特性,藏匿其他組織成員。另外,黃蹈中提供法官宿舍,這個支部於1949年11月至1950年3月間在黃蹈中的宿舍舉辦過6次工作會議。
1949年12月周碧梧透過同鄉關係接觸來自在軍中擔任經理處上尉科員的郭魯林,慫恿其將臺灣省陸軍分布情報提供給組織。後周碧梧將情報經由直屬支部書記梁錚卿交付給臺中地區工作委員會的洪幼樵。綜上所述,可以整理出直屬支部吸收成員的過程依序是:蔡寄天→黃蹈中(同鄉關係),黃蹈中→周碧梧(同事關係),周碧梧→郭魯林(同鄉關係)。也就是說,本案是以同鄉與同事兩種關係交織發展。而同案的臺中空軍飛機製造廠技士馬慰常也是因為同鄉關係接觸黃蹈中,但因黃蹈中在供詞中提到曾對馬慰常說:「自傳不行,不能算是正式黨員」,因此其並未被重判。本案的另一位被告商人賴阿份(《歷年辦理匪案彙編》中稱賴河汾)則是因曾被高雄市工作委員會的劉特慎(化名劉慎文)吸收加入組織,配合臺中地區的組織運作,在臺中地區工委會各個成員之間擔任聯絡人。
本案偵查與破獲的過程可追溯至1949下半年,因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組織接連解體,成員陸續藏匿。國防部保密局於1950年3月11日,首先逮捕臺中地區工作委員會幹部陳福添,經陳福添供出張伯哲等人後,保密局遂掌握張伯哲臺中地區工作委員會書記的身分。隨後,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透過線民得知張伯哲曾經居住在梁錚卿的住宅,於3月29日循線逮捕梁錚卿。經梁錚卿將支部的情形供出後,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陸續逮捕相關涉案人,包括黃蹈中、周碧梧、郭魯林、賴河汾、馬慰常、葉友仁、鄧智義、張金圖等人。
1950年10月2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審判長端木棪、審判官沈子誠、范明作成(39)安潔字第2965號判決。梁錚卿、黃蹈中、周碧梧三人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郭魯林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賴阿份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馬慰常雖被黃蹈中拒絕加入組織,仍被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另外被逮捕的葉友仁、鄧智義、張金圖則因堅稱並未參加組織,且據臺中地區工委會領導人張伯哲的供詞也說梁錚卿等人並未發展黨員,3人遂獲判無罪。
在判決呈核的過程中,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主張郭魯林的行為不只原判決認定的「為叛徒搜集軍事祕密」,而是更嚴重的「洩漏軍事機密」,應該判處死刑。對於葉友仁、鄧智義、張金圖的判決則稱「原審並擬將葉友仁、鄧智義驅逐出境,張金圖感訓一年」,然而判決書中對於葉友仁等3人並未有其所稱之判決,此部分判決僅見於1950年11月3日保安司令部發給參謀總長周至柔的(39)安澄字第2694號代電。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則認為周碧梧在原判決書中犯罪的型態只有「和黃蹈中一起宣誓入黨」,犯罪事實較不明顯,另外郭魯林提供的情報是否屬於秘密也調查得不夠清楚,需要另外再判決。1951年1月6日經總統蔣介石批示「如擬」。1月12日判決經國防部則副字第六十四號代電核定。
(39)安潔字第2965號判決後經刪除周碧梧、郭魯林兩人之判決,重新作成(40)安澄字第445號判決書,判決日期並未變動。周碧梧、郭魯林兩人在1951年3月17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端木棪、審判官甘勵行、范明作成(40)安澄字第962號判決。周碧梧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郭魯林被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交付叛徒」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4月19日判決經國防部則副字第587號代電核定。兩人的判決與(39)安潔字第2965號判決大致相同,但此次判決對案情調查較為詳盡,郭魯林的判決所適用之法條亦有所不同。在此次審判中,周碧梧被認定勸誘郭魯林交付臺灣省陸軍分布情報。而郭魯林提供的情報細節亦被指出,包括臺灣的防區劃分、駐軍番號等。
梁錚卿、黃蹈中於1951年1月24日上午6時被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死刑。周碧梧則在4月22日上午6時被憲兵第八團綁赴水源路刑場執行死刑。郭魯林、賴阿份先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後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賴阿份於1962年5月30日獲釋。郭魯林於1967年5月6日轉送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後再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1975年7月14日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同日因減刑刑滿開釋。馬慰常、葉友仁、鄧智義被認定對反共抗俄無信心、意志動搖、思想左傾,被發交內湖新生總隊感訓集中,準備俟機將他們驅逐出境,遣返回中國大陸。據案卡所載,馬慰常會在刑滿後被遣返回中國大陸,但目前未能找到相關檔案確認最後是否有執行。葉友仁和鄧智義後來經新生訓導處呈報思想行為已見改正,被准予交保免遣,並報請國防部核備在案,分別於1951年11月22日和7月18日交保離隊。張金圖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於1951年12月23日結訓獲釋。
本案被告除馬慰常、周碧梧未提出補償申請外,其餘7人皆曾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並獲得補償,包括無罪的葉友仁、鄧智義、張金圖3人也因審訊期間羈押在新生總隊而獲補償。2018年10月4日,梁錚卿、黃蹈中、賴阿份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12月7日,郭魯林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23年6月13日鄧智義、張金圖經法務部公告撤銷判決處分。12月20日葉友仁經法務部公告撤銷判決處分。周碧梧、馬慰常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亦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名單。
1. 內政部警政署 ,〈可疑分子考管-匪華東局臺灣地下組織梁錚卿、葉友仁、黃蹈中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1010000C/0041/306.7/0098。
2. 國防部,〈郭魯林受刑人資料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000000C/0040/1523/086。
3.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周碧榕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0/273.4/832。
4.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蔡孝乾〉,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50000C/0036/0410.9/44904440/2/025。
5. 國防部軍法局,〈梁錚卿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39/3132104/104/1。
6. 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3/1111。
7. 國家安全局編
1958,〈匪華東局潛臺組織梁錚卿等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頁43-45。臺北:國家安全局。
8. 何鳳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國家人權記憶庫》網頁,網址: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Event/Detail/1
38?Year=1950&Type=0,擷取日期:2025/4/28。
9. 梁靜玉申請,梁錚卿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807。
10. 陳素琴等申請,黃蹈中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21。
11. 郭魯林申請,郭魯林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309。
12. 林賴淑鈴等申請,賴阿份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638。
13. 葉君健申請,葉友仁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428。
14. 林秋英申請,鄧智義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129。
15. 張長仟申請,張金圖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198。
16.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
17.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號。
18. 法務部
2023「公告平復唐國儒君等640人(詳如附件名冊(一)、(二))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法務部公告〉,2023年6月13日,發文字號:法制字第11202516281號。
19. 法務部
2023「公告平復洪鎮君等506人(詳如附件名冊(一)、(二))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法務部公告〉,2023年12月20日,發文字號:法制字第112025372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