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友仁

葉友仁(1922-1978),福建古田人。 依(40)安澄字第04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銀行桃園辦事處行員,其涉嫌參加朱毛匪幫組織。1950年5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0月經第7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葉友仁係因叛亂嫌疑無具體佐證而經判決無罪,則其無罪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銀行桃園辦事處行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44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7月18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