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蹈中

黃蹈中(1917-1951),廣東乳源人。 依(40)安澄字第04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地方法院推事,其經蔡寄天之勸介,由劉志敬吸收,參加臺灣工作委員會,受其上級命繕寫「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為當前局勢告同胞書」,復介紹周碧吾參加,由梁錚卿領導等情。1950年3月3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1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對於其參加匪幫臺灣工作委員會、繕寫「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為當前局勢告同胞書」,以及郭魯林輾交其等人遞交劉志敬之臺灣省陸軍兵力分佈情報,既未獲案,亦未對其自白詳予調查,復無其他佐證資料證明,無證據證明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地方法院推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4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