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蹈中

黃蹈中(1917-1951),男,廣東乳源人,為白色恐怖受難者,1950年因「中共臺灣地區工作委員會臺中支部梁錚卿等案」被判刑,案發時32歲,為臺中地方法院推事(法官)。 黃蹈中籍貫廣東乳源,1936年18歲時從廣東省第一中學初中畢業,1938年21歲時從廣東廣雅中學畢業後,1938年進入重慶中央政治學校法律系就讀,1942年畢業後,黃蹈中先至中央設計局擔任科員,1943年至1945年間先後至各個中學擔任英文教員,1945年11月在重慶最高法院任書記官,1946年9月至南京繼續擔任最高法院書記官職務,1947年11月來到臺灣,在臺中地方法院擔任推事。 1950年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因欲逮補張伯哲,根據相關線索先後逮補與張伯哲有往來之梁錚卿(化名李明),再依循梁錚卿口供逮捕黃蹈中、馬慰常兩人。同年3月30日黃蹈中遭捕並寫下自白書,內容說明黃係由張伯哲介紹加入共產黨,並直接受梁錚卿指揮,黃蹈中則指揮馬慰常。另黃蹈中自白書中,亦供出周碧梧等人。依據黃蹈中在獄中撰寫報告書,說明羈押期間曾遭到毒毆,精神受到極大壓力,自白書係遭刑囚下所撰寫,並說明曾和借住在其住所的蔡寄天夫婦有口角後,曾將他們驅逐出住宿,因此彼此有恩怨;周碧吾則因和其個性不合,彼此間曾有嫌隙。 然法院並未採信其說詞,依(39)安澄字第2965號裁判書記載,1949年8月間黃蹈中經蔡寄天勸介,由劉志敬吸收參加臺灣工作委員會,受其上級命繕寫「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為當前局勢告同胞書」,復介紹周碧梧參加。1950年10月21日黃蹈中、周碧梧和梁錚卿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郭魯林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之秘密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賴阿份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馬慰常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葉友仁、鄧智義、張金圖無罪。 依機秘(乙)8899號記載,1950年11月22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擬將郭魯林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葉友仁、鄧智義改判驅逐出境,張金圖改為感訓1年。上簽呈至總統府時,時任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原則維持原有判決,惟周碧梧於審判筆錄中矢口否認參加共產黨,僅有宣誓參加,未有具體著手執行顛覆事項,因此發還復審;郭魯林因非共產黨員,且未具體說明郭魯林被利用交付軍事情報為何,亦發還復審,1951年1月6日奉總統蔣中正核定。1951年1月24日上午黃蹈中、梁錚卿與他案陶建芳,由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行刑前留有至其妻子黃陳素琴遺囑一封,除了勸妻子找好人再嫁外,說明自身遺體不要領,一切由政府安置。行刑後遺體交由極樂殯儀館收殮,黃蹈中後葬於六張犁公墓。 其妻子黃陳素琴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對於其參加匪幫臺灣工作委員會、繕寫「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為當前局勢告同胞書」,以及郭魯林輾交其等人遞交劉志敬之臺灣省陸軍兵力分佈情報,既未獲案,亦未對其自白詳予調查,復無其他佐證資料證明,無證據證明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參考資料:
1. 「周碧梧等叛亂案」(1950年3月30日至1958年11月13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0/273.4/832。
2. 「梁錚卿等叛亂案」(1951年1月8日至1951年5月18日),〈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39/3132104/104。
3. 申請人黃陳素琴,黃蹈中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21。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地方法院推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4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