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寄天

蔡寄天(1916-2000),廣東汕頭人。 依(39)安澄字第3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省立女中教員,其係與洪幼樵同鄉相識,經洪批准加入匪幫,繳交自傳在臺中市宣誓為預備黨員,後進為正式黨員,由洪直接領導,惟洪為避免暴露身份,並未命其負擔組織任務等情。1950年2月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56年奉總統核定按原宣告之刑減三分之二。 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9649申請案於2011年11月17日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2月10日經第7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葉寄天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蔡君之自白及證人蔡孝乾、洪幼樵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之組織名稱、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省立女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6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9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