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阿份

賴阿份(1915-1994),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澄字第044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劉慎文(即劉特慎)介紹加入匪幫,專為聯絡人,陸續與劉慎文、劉志敬、張伯哲聯絡。1950年3月3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3月29日刑期結束,5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劉志敬供述相符為據。惟原判決對其供述內容及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4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